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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项目怎么区分顺序(工程合同管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7 10:07:19    



一 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1 施工总包合同

施工总包合同示范文本

各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般都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组成。

除合同文本外,合同文件一般还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优先顺序: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原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即更加优先。

所有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文件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中的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的,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作

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组织分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为分包人提供施工所要求的场地和通道等。

负责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施工人员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2 施工分包合同

施工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发包人违反发包人与业主间约定的合同义务的情况发生。

分包人须服从发包人下达的或发包人转发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越过发包人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机电工程项目分包合同范围

机电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时应考虑的因素

总包合同约定的或业主指定的分包项目;

不属于主体工程,总承包单位考虑分包施工更有利于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的分部工程,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以及相应的技术资格,如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起重、电梯技术资格。

签订分包合同后,若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应以总包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承包单位的任何义务与责任。分包单位的任何影响到业主与总承包单位间合同的违约或疏忽,均为总承包单位的违约行为。因此,总承包单位必须重视并指派专人负责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保证分包合同和总包合同的履行。

只有业主和总承包单位才是工程施工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也应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分包单位的任务、责任及相应的权利,包括合同价款、工期、奖罚等。

分包合同条款应写得明确和具体,避免含糊不清也要避免与总承包合同中的业主发生直接关系,以免责任不清。应严格规定分包单位不得把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二 合同风险防范

1 国际机电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所处的环境风险防范

防范措施

政治风险防范

政府担保,保险。

市场和收益风险防范

政府担保。

财经风险防范

项目融资全部以美元贷款。

法律风险防范

明确因违约、 歧义、争端的仲裁在第三国进行。

不可抗力风险防范

保险。

2 项目实施中自身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实施中自身风险防范

防范措施

建设风险防范

招标竞争选择承包商,完工风险采用东道国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

营运风险防范

委托专业化运行单位。

技术风险防范

委托专业化监造单位,关键技术采用成熟技术。

管理风隘防范

提高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 合同履约与变更

1 合同履约

合同分析

分析合同中的漏洞,澄清有争议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法律基础、承包人的主要任务、发包人的责任、合同价格、计价方法、价格补偿条件、施工工期、顺下边距延惩罚条款、合同变夏违约责任、验收、移交和保修、索赔程序和争执的解决等。

合同控制

合同跟踪与控制。内容包括:工程变更;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期有无延长,原因是什么;有无合同规定以外的施工任务:成本的增加和减少;对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协调关系,保证工程总体质量和进度。

合同实施的偏差分析。内容包括: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合同实施偏差的责任分析;合同实施趋势分析。

合同实施的偏差处理。调整措施可以分为: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工程分包单位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应从施工准备、进场施工、工序交验、竣工验收、工程保修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工程款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分包单位工作中的停检点应在自检合格的前提下由总包单位检查合格后报请监理!(业主代表)进行检查,分包单位对开工、关键工序交验、竣工验收等过程经自行检验合格后,均应事先通知总承包单位组织预验收,认可后再由总承包单位代表通知业主组织检查验收。

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检查、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和竣工交验报告等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

2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

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变化等。设计变更主要包括更改有关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等。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合同变更的范围

①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变更: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⑤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四 索赔的类型与实施

1 索赔的起因与分类

索赔的起因

①合同当事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②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 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③合同变更。

④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⑤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疫情、洪水、战争状态等。

索赔的分类

按照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

①工期索赔

②费用索赔

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有工程延期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按照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包括:总承包方与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索赔;总承包方与供应商之间的索赔;总承包方向保险公司的索赔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有以下几类: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有关价款方面的索赔;有关工期的索赔;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工程暂停终止合同的索赔;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等。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的索赔

承包人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

①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②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③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 施工索赔的几个关键环节

提出索赔意向书

做好同期记录

提交详细情况报告

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承包人的正式索赔文件有:索赔申请表、批复的索赔意向书、编制说明、附件等。包括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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